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李輝)在親密關系中,一方擅自拿走對方的貴重財物會構成犯罪嗎?同居關系中的財產該如何界定?當情感關系與法律權利發(fā)生沖突時,應當如何平衡?近日,衡陽市石鼓區(qū)人民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案件,為這些問題提供了明確答案。
案情簡介
本案中,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屈某系情侶關系,共同居住在屈某位于衡陽市某小區(qū)的住宅內。
共同生活期間,楊某因手頭拮據(jù),趁同居女友屈某不備,先后兩次撬開其首飾盒,盜走黃金項鏈、手鏈、手鐲等飾品,銷贓后獲利2.2萬余元,全部用于個人消費。屈某發(fā)現(xiàn)首飾失竊后報警,楊某被抓獲歸案,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,并表示深刻悔罪。經鑒定,被盜首飾價值3.5萬余元。案發(fā)后,屈某向法院出具了諒解書,并放棄退賠要求。
法院審理
法院經審理認為,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鑒于楊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自愿認罪認罰,并取得被害人諒解,可依法從寬處理。綜合考量本案發(fā)生于特定親密關系人之間,被害人明確表示諒解,體現(xiàn)了社會關系的修復可能,最終判決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,并處罰金。
法官說法
本案的審理再次明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——親密關系不能成為違法行為的免責理由。同居關系不產生法定的財產共有關系,個人財產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。在本案中,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。雖然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,且事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,但這只能作為量刑時的酌情從輕情節(jié),不改變犯罪行為的本質。
該案警示公眾,在親密關系中更要增強法律意識,樹立正確的財產觀念,不能因關系親密就隨意處置對方財物。同時,法官也提醒,遇到經濟困難時應通過正當途徑解決,切莫因一時貪念而觸犯法律,最終既傷害了他人感情,也讓自己承擔了刑事責任。
責編:陳梓浪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